关于同居关系,法律只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对于处于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同居的,法律并不禁止,当然,也不提倡,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对于恋爱期间的同居纠纷,当事人分开即可,无须提起诉讼,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以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纠纷等为诉求提起诉讼的,法院会受理,但对于财产处理,按一般共有处理,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与一般处理方式一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1、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属于私人之间自我约束的关系,法律上不予承认,不予强制保护。
2、同居双方的法律关系,类似于合伙生活的法律关系,各自有独立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双方权利义务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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