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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分手 争孩子抚养权

2015-04-2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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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法同居行为,是一种错误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危害自己、危害非婚生子女和双方家庭。

  巢湖市XX镇村民朱某与肥东县店埠镇村民高某非法同居4年多,因性格不合,双方感情破裂。日前,经XX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终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妥善解决了非婚生子的抚养问题。

  12月12日,XX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待了朱某、高某婚姻纠纷案件。经了解,朱某今年24岁,2010年与肥东县店埠镇女青年高某相识并同居,由于当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在同居期间育有一子,现已3岁。后两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准备分手,但双方均要求抚养非婚生子,多次协商未果。

  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耐心劝解,认真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希望双方和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好好规划人生之路;一方面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指出他们这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法同居行为,是一种错误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危害自己、危害非婚生子女和双方家庭。在双方和好无望的情况下,经调处,朱某与高某达成以下协议:朱某与高某无任何财产、共同债务纠纷,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孩子由男方朱某抚养,随同男方朱某生活,男方朱某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女方高某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可探望一次或者带其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朱某,男方朱某应保证女方高某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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