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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子引财产纠纷 男子起诉获退一半

2014-09-1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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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后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因财产纠纷,双方诉至法院。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返还...

  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后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因财产纠纷,双方诉至法院。日前,广西河池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同居期间共有财产10850元。

  2007年8月,原告覃哲和被告苏丽在广东打工相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9月12日生下儿子覃兰诚。2009年下半年原、被告均外出打工,2012年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即便在同一地方打工,被告也不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找被告沟通,希望被告看在儿子的份上,珍惜双方的感情,并要求被告一起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不同意结婚也不同意再和好。为此,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2013年2月14日,被告私自领取原告存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的21 700元存款。2013年3月,原告发现卡内存款被领取即质问被告,但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现金21 700元。

  法院查明,2013年5月6日,原告在法院对其的询问笔录中认可所争议的21 700元系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存款。原、被告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收入并无特别约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虽然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但原、被告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双方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收入并无特别约定下,对存于原告农行卡内的21 700元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共有财产,应当在原、被告间平均分割。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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