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出轨>>>
同事日久变情人
40多岁的张某起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一双儿女渐渐长大,自己又在石柱县一个不错的单位工作。平静的生活因他的一段婚外恋而被打破。
张某起在单位上人缘好,也得到了同事白某的关注。2004年初,37岁的张某起和27岁的白某渐渐地走到了一起,成为情人。虽然同事在背后有些议论,由于两人的对外关系处得不错,使得两方的家人都不清楚。
就这样,两人的情人关系保持了几年,直到去年中旬,张某起开始有些疏远白某。白某感到很懊恼,但又拿张某起没办法,两人就这样僵持着……
上门摊牌>>>
女方徘徊楼梯口
2007年8月11日晚上,张某起和白某分别在外应酬后,电话邀约到石柱县的滨河公园去散步。
相依走在公园,看到成双成对的情侣,白某又提到了和张某起的关系问题,两人为此闹得很不愉快。后来,白某提出找张某起的妻子挑明两人的关系,张某起鬼使神差地答应了。他们来到张家所在的居民楼下,张某起不知道该怎样对妻子说,就没有上楼。白某也不知道自己该说什么,在张家楼梯口坐了很久也不敢去敲门。此时,楼下的张某起不断地给白某打电话、发短信,求白某下楼。
见白某坚持不下楼,张某起只好上楼苦苦哀求,白某这才下来。
凌晨殉情>>>
河心挣扎喊救命
两人僵持到次日凌晨1时,又来到滨河公园,激动的白某渐渐平静了下来。
张某起见状,就送她回家。然而,到了白某家门口,张某起劝说白某与丈夫和好,导致两人又生矛盾。此时的白某固执地声称,死也要跟着张某起。到了最后,两人竟相约跳河,自杀殉情。
时钟指向12日凌晨3时,他们来到河边,相约跳进河中……
世事难料!他们刚入河中,就开始挣扎起来,不想死了,遂拼命地喊救命。白某借助张某起的推力,奋力挣扎爬上了岸,张某起却溺水而亡。白某上岸后,没有呼救,也没有报警。
事后,石柱县警方接到市民报警后展开调查。经过初步调查,警方以“尚无证据证明张某起是他杀或者特定义务人不作为所致而死”为由,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
真相大白>>>
男方索赔20万元
张某起的家人终于知道了事情原委。
张某起的妻子暗自埋怨丈夫不忠之余,认为丈夫的死和白某有关系,和家人一纸诉状将白某告到石柱县法院。诉状中称,白某身为有夫之妇,明知张某起有妻室儿女,却与张某起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并采取找张某起的妻子公开两人关系等方式威胁张某起,最后两人相约自杀。在张某起有危险时,白某采取的是放任态度,让张某起溺水而亡,白某对张某起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张家列出的赔款中,列出精神损害赔偿等共32万余元。张家请求法院判白某承担6成的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
婚外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婚外恋所应承担的是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违反其它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婚外恋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两点;其一,当婚姻的对方以此不理由提出离婚时,婚外恋行为人丧失抗辩权;其二,当婚外恋所导致的离婚对婚姻的对方、子女及家庭造成损害时,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刑事法律责任。刑法中的罚则,是针对犯罪来规定的,只有构成犯罪,方承担刑事责任。婚外恋除非发展成重婚(此时已不是婚外恋了),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婚外恋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3、由于产生婚外恋行为的原因和情况不同,不同的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因道德品质败坏,四处寻花问柳,寻求刺激而发生的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上述两基全部法律责任;而对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胁迫欺骗婚姻,以及其它各种低质量婚姻不满而产生的婚外恋,则应酌情免除上述第二项法律责任,并对其离婚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