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万女士:
2013年1月底我与男朋友开始同居,2014年6月和11月,男朋友先后拿出3万元和8万元,在农村老家给父母建了套房子,还买了辆小轿车。 “当时轿车是登记在了男朋友的名下,我觉得他给父母盖房子的钱和买轿车的钱都应该是我们俩的共同财产。就在前几天,男朋友说要和我分手,我提出他花去的 11万元是我们俩在一起时的共同财产,如果他和我分手就必须给我一半。”希望通过呼和浩特晚报咨询律师,这11万元算不算我们的共同财产?
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霍岩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此外,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共同财产认定为共同共有,而非婚同居财产并不能产生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此外,“共同所得”是指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收入所得,是一种共同劳动所得,而不是一方劳动收入的所得,也不是同居生活期间的一切所得。也就是说,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仅包括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个人所有,不属同居共同财产。因此,万女士男朋友给父母盖房子的钱和购买汽车的钱应该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同居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