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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如何办理

2012-12-31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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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的,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是,公证并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那...

  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的,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是,公证并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那么,收养公证如何办理?

  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特殊收养: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3、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三、收养公证的法律效力和保障:

  由于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办理收养公证是收养关系得到法律认可的最好方式,其目的是确保收养关系的有效性,使各方当事人正确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和社会的安定,从而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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