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收养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撤销收养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
2、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见证申请人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4、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5、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印发撤销决定;
6、收养登记机关将《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公告30日;
7、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二、撤销收养登记申请资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5、婚姻状况证明。
三、撤销收养等级的管理机关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