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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权限范围有哪些

2013-01-1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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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找法网收养法编辑介绍的是收养登记的权限范围有哪些、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收养登记程序。一、收养登记的权限范围(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

  导读:本文找法网收养法编辑介绍的是收养登记的权限范围有哪些、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登记的权限范围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

  二、收养登记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5)送养人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组织做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6)监护人做送养人的,应提交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和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7)生父母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8)被收养人的户口本及健康检查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可以不提交户口本)。

  (9)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三、收养登记程序

  (一)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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