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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婴未办收养登记可不行 收养关系不成立

2015-07-0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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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连城人张某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娶妻生子。2008年8月的一天,张某在本村的小学门口捡到一个出生几天的女婴,取名小芳,尽心抚养,想将她抚养长大后老有所靠。

  由于不懂法,张某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去年年初孩子亲生父母林某和杨某突然找上门来,称当时因为丈夫在外打工,妻子患病无力抚养,才把孩子放到学校门口让好心人帮忙抚养,多年来一直在关注孩子成长,目前夫妻已经有能力抚养了,所以要求领回。

  张某并不认可林某夫妇的说法,坚决不同意将孩子归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林某夫妇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张某与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将孩子归还抚养。因张某对孩子亲生父母存在疑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确定了林某和杨某就是孩子小芳的亲生父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同时,该法第九条又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张某作为收养人,虽然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但是,张某作为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的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因此,张某收养小芳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而且张某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小孩亲生父母要求领回小芳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鉴于张某为抚养孩子多年的付出,法院判决小孩的亲生父母林某和杨某在领回小孩时,补偿张某多年抚育小芳的费用。遂判决被告张某将抚养多年的孩子归还原告林某、杨某夫妻抚养,林某、杨某夫妻支付被告抚养补偿费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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