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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养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未成年人

2019-11-29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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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养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未成年人;(一)、收养人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收养人具备条件: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年满30

  收养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收养人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

  收养人具备条件: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的孤儿。

  (二)、收养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危害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具备: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且父母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小编补充说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孤儿必须办理收养登记,以下是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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