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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收养条件及程序

2021-09-01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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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那些被抛弃的婴儿来说,被抛弃的婴儿是可以收养的,一般来说,只要满足收养的条件,就可以收养被抛弃的婴儿,那么收养条件和程序是哪些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弃婴收养条件及程序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弃婴收养条件及程序

  1、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没有子女。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2)具备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指收养人不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要能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包括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等。

  (3)未患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孩子的疾病。这类疾病主要是指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各类传染病等。

  (4)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在内,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的,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收养孩子的基本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2)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3)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弃婴收养条件及程序

  二、签收养协议的条件

  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合同前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收养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4、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变更监护人。

  5、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7、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三、签收养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一)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登记与公证。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弃婴收养条件及程序的相关内容,收养的过程中,要按照收养的条件和收养的程序来收养,否则有可能会违反收养法。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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