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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吗?

2015-07-2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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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过继,亦作过房,是传统宗族观念中的一种收养行为。大多数,是为了延续男性继承人而为之。当一个家庭需要后嗣时,就从宗族或其他亲属中,收养一位子女,以维持祭祀香火或男性继承人。

  方老太因未能生育,于1985年领养了丈夫弟弟李刚的儿子李豪。李豪自出生那天便由方老太抚养,供其上学,送其参军,含辛茹苦培养成人。不幸,2006年的一场车祸,夺去了李豪的生命。李豪的生母王老太和养母方老太争论谁来继承李豪的遗产,而闹上法庭。

  方老太说,李豪是自己的养子,按照法律规定,其应该继承全部遗产;而王老太夫妇则认为,虽然方老太抚养了李豪,但只不过是两家合一子的意思,故李豪的遗产应该各继承一半。

  本案中的争论要点是李豪的遗产由谁继承,方老太和李豪之间能否成立收养关系?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以及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然而,本案中的方老太是1985年领养的丈夫弟弟的儿子,这种行为,在我国古代称为“过继”,现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有此类习俗。那时我国《收养法》还没有颁布,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未要求收养必须登记,但是依照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因此,虽然方老太与李豪之间并未办理收养的登记手续,但李豪在出生后不久即将户口迁至方老太夫妇处,从其履历表、派出所户籍、居委证明记载显示,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方老太与李豪间形成事实的收养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于被继承人李豪生前无配偶及婚生子女,而养父又先于李豪死亡,故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方老太,李豪的遗产应由方老太继承。

  律师建议:

  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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