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及孤儿,国内公民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单身男性收养女孩的,适用《收养法》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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