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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您符合条件吗?

2013-08-1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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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怎么忍心遗弃自己的孩子?据烟台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弃婴收养的杜主任介绍,烟台全市每年送往福利院的弃婴有100多个,98%左右都是1岁以内的婴儿。今年到目前为止,福利院已经收养...

  导读: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怎么忍心遗弃自己的孩子?据烟台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弃婴收养的杜主任介绍,烟台全市每年送往福利院的弃婴有100多个,98%左右都是1岁以内的婴儿。今年到目前为止,福利院已经收养了60多个孩子。这些弃婴中,女婴占8成左右。一般来说,被遗弃的孩子有的是因为患有先天性疾病或身有残疾,有的是因为家庭原因或父母吵架。这些孩子中,有70%以上都被符合条件的家庭领养。杜主任提醒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收养孩子必须符合以下收养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杜主任提醒, 不具备条件的市民还是不能随意收养孩子,以免由于不符合收养条件而不能办理收养登记,从而不能解决孩子的户口及上学等问题。此外,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收养孩子必须走合法的程序,否则会影响今后孩子办户口、上学。那么,收养孩子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找法小编为您介绍。

  办理合法收养登记程序须经过三个步骤:申请→审查→登记,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发给收养登记证。

  (一)申请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2.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才有效。

  该证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3)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4)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5)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残儿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3.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总之,收养孩子必须符合收养条件,还要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会对日后孩子上户口、上学、办身份证等造成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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