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月 日;户籍地址: ;现在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送养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月 日;户籍地址: ;现在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经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友好协商,就收养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被收养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年 月 日;户籍地址: ;现住址: ;身份证号: ;健康状况: ;父母情况: 。
第二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工作单位: 职务:
婚姻状况: 身体状况:
收入状况: 财产状况:
有无子女: 与被收养人关系:
第三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工作单位: 职务:
婚姻状况: 身体状况:
收入状况: 财产状况:
子女情况: 与被收养人关系: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抚养被收养人之法律义务,不得虐待、遗弃被收养人;
2、送养人保证向收养人告知被收养人等信息的真实性,不得干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正常生活,并按时履行本协议约定之其它义务;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五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六条 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到 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 日内,送养人应协助收养人办理被收养人的姓名变更、户口转出手续。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收养关系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以下无正文,为收养人、送养人等人签字并按手印页)
收养人(签字按手印):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送养人(签字按手印):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意见: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其他抚养义务人意见: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被收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意见: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1、收养主体不合格
(1)收养人不合格。
(2)被收养人不合格。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是指未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的;未经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的;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未经死亡一方父母同意的;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经孤儿的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的。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为了再生育子女而送养子女的行为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不赋予其效力。另外,收养关系也因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导致收养无效。
4、收养无效的确认
收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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