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捡到弃婴(儿)后怎么办?
根据民发【2008】132号文件明确规定: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因此,公民发现弃婴(儿)后,要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收留和擅自处理。
2、收留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怎么办?
收留人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由收留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动员其将弃婴(儿)送交儿童福利机构。对少数社会反响强烈、说不清小孩来源、证明材料不充分,不符合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又拒不纠正非法收养行为的,由各镇(街道)派出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