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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要哪些材料?如何审核计划生育?

2012-12-04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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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在我国,基于传统的观念,绝大多数的夫妻还是非常想要至少一个孩子的。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并非每对夫妇都这样幸运。不少夫妻都关心收养孩子程序是什么、办理收养手续时如何审核计划生育等问...

  核心内容:在我国,基于传统的观念,绝大多数的夫妻还是非常想要至少一个孩子的。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并非每对夫妇都这样幸运。不少夫妻都关心收养孩子程序是什么、办理收养手续时如何审核计划生育等问题。

  一、收养孩子的程序

  (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二、收养手续办理过程中如何审核计划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但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二)患有不育症并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育症证明和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三)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四)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如无生育能力,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以及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五)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六)有生育能力的单身人口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七)收养孩子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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