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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过继弟弟儿子7年后被强制送还

2014-12-01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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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间所说的过继,在法律上称之为收养或送养。无论是被收养人、送养人还是收养人,均需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56岁的童某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从亲弟弟那里过继来的一个儿子,在事过7年之后,因为一次举报...

  民间所说的“过继”,在法律上称之为“收养”或“送养”。无论是被收养人、送养人还是收养人,均需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56岁的童某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从亲弟弟那里“过继”来的一个儿子,在事过7年之后,因为一次举报,又重回其亲生父母身边。

  “我已经失去过一个儿子了(病亡),还要我再失去一个吗?”童某某说他一直想不通,想不通经过弟弟同意的事情,经过同村多位村民见证的“过继”,到最后还是不作数。

  就此,长汀县县委宣传部外宣办一负责人告诉媒体:因童某某已有两个女儿,依据我国收养法,其不符合收养条件,于是将其以"过继"名义得来的儿子,送回亲生父母身边。

  丧子后“过继”再得子

  童某某是福建省长汀县AA镇AA村村民。在2005年之前,他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儿子当时也正准备讨老婆了,我还想着,等儿子结婚后,过不了多久,我就可以当爷爷了。”童某某说。

  “2005年,我儿子才24岁呀,突然得了一场大病人就走了。”提及过往,童某某大口大口抽着烟,“过去的事了,不提了。”童某某摆摆手,低下头去。

  儿子去世后两年间,童某某始终闷闷不乐,期间曾大病一场。“我弟弟可能也是心疼我吧,所以后来才把他自己的儿子过继给我。”

  童某某说,2007年,其弟媳在生下一对双胞胎儿子后,随即将其中一个儿子“过继”给他。而整个“过继”仪式过程,则是在同村多位年长村民的共同见证下完成的。

  遭举报失去“儿子”

  此前11月3日,民间打拐志愿者来到AA镇,在发现该镇存在“非法买卖孩子”情况后,遂向当地警方报警。此后不久,童某某的“儿子”因“非亲生”的缘故被带走,经调查核实后被送回其亲生父母身边。

  “他们这样的做法就是要让我断子绝孙啊。”一辈子生活在农村的童某某始终认为,“人一辈子总得有个儿子,养儿防老说的就是这么个道理,可现在我儿子没了,你让我老了以后怎么办。”说这话的时候,56岁的童某某,牙齿咬得嘎嘣乱响,“好不容易又有了一个儿子,说没就没了。”

  童某某说他一直想不通,想不通经过弟弟一家同意的事情,经过同村多位村民共同见证过的“过继”仪式,到最后还是不作数。“如果是人贩子拐卖来的孩子我肯定不会要,可这是我弟弟过继给我的孩子,为什么还不让我养?”

  就此,长汀县县委宣传部外宣办一负责人告诉媒体:接到举报后,在查实童某某儿子"非亲生"后,继而获知为同村两兄弟之间"过继"儿子;后调查得知,其不符合收养条件(已有两个女儿),于是将其以"过继"名义得来的儿子,送回亲生父母身边。

  律师:不具备收养子女的资格

  “民间所说的‘过继’,在法律上称之为‘收养’或‘送养’。”北京顾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表示,无论是被收养人、送养人还是收养人,均需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顾律师说,对于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来说,由于被收养人是童某某的侄子(系收养人童某某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且未满十四周岁,因此,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符合我国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相关规定。

  但针对收养人童某某,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作为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童某某本已有两个亲生女儿,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所以不具备收养子女的资格。

  “即便出现‘过继’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顾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因此,收养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收养行为才有法律效力。

  在顾律师看来,童某某的弟弟虽然从小就把孩子“过继”给童某某,还举行了“过继”仪式。但由于童某某不具备作为收养人的法定条件,也没有办理过任何合法的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并不成立,收养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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