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老系桐庐某小区某房屋产权人,其与被告何某某、被告邓某某分别系母子与婆媳关系。现两名被告居住于原告的自有产权房中,同时,两名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对何老不管不问,致使双方关系恶化。原告起诉要求两名被告搬出其自有住房。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因此,原告系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两被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搬离该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