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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儿童最多2人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9-28 14:35
导读: 媒体从民政部26日举行的新闻通报会获悉,民政部日前正式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相比于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更加突出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在人性化方面,管理办法扩大了寄...

  媒体从民政部26日举行的新闻通报会获悉,民政部日前正式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相比于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更加突出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

  在人性化方面,管理办法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不仅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还提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徐某某在通报会上指出,按照管理办法,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在规范化方面,管理办法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为了让适合寄养的儿童回归到更具稳定性且健全功能的家庭,管理办法明确了寄养家庭在居住条件、收入水平、健康状况、道德品行、主要照料人年龄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管理办法还提出,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对寄养关系确立和解除程序进行了规范。

  在专业化方面,管理办法对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包括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等。管理办法还提出,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徐某某介绍说,目前全国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中,大约有3万名儿童实行了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家庭寄养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保障寄养儿童的基本权益,同时也是对儿童福利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管理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孤残儿童打开“家”的大门

  民政部日前正式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对家庭寄养工作进行规范。

  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对孤残儿童进行家庭寄养的探索实践,弥补这些孩子在家庭和亲情上的缺失。新规的出台,为家庭寄养的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但为孤残儿童打开“家”的大门,最大限度保护孤残儿童的利益,仍需政府部门、福利机构和家庭社会的关注与支持。

  寻“家”

  如何让失落的天使重回温暖港湾

  所谓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在国内一家民间儿童福利机构的负责人朱某某看来,来自家庭的关爱与温暖,对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很有益处。“一些处在轻微脑瘫恢复期的孩子,送到寄养家庭几个月后,眼睛变得有神了,肢体的僵硬度也减轻了。”

  朱某某认为,尽管福利机构拥有较好的硬件设施,但由于工作人员有限,难以对每个孩子提供细致入微的照顾。此外,福利院的环境相对封闭、单一,孤残儿童长期生活在其中,不仅没有父母、亲情的概念,还可能由于缺乏必要的交流,失去与外界沟通的能力,变得内向、孤僻。

  有关专家指出,检验一个社会救助孤残儿童的标准,不仅在于福利设施建了多少,孤残儿童收留了多少,更重要的是要看有多少孤残儿童真正融入社会,成长为心智健全且对社会有用的人。

  “民政部此次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是对这种孤残儿童照料模式的进一步肯定。”河南省郑州市儿童福利院侯某某说,在当前收养条件严格的背景下,规范家庭寄养为帮助更多孤残儿童走进家庭铺就了道路。

  侯某某同时表示,目前我国家庭寄养的发展速度仍然较慢,还需要通过有效宣传,帮助公众了解、认同和支持这一爱心行为,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加入家庭寄养的队伍。

  养“好”

  如何避免孩子“寄人篱下”

  保障好安全,照料好生活,培养好品行,协助好就医就学,配合好康复服务、儿童送养以及接受机构监督指导……这是《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为寄养家庭开出的一系列“任务单”。

  家庭寄养的意义,绝不限于养“活”,更重要的是养“好”。为了让寄养家庭更加称职地履行应尽职责,《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对寄养家庭的经济收入、健康状况、道德品行、年龄及文化程度等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等,并赋予具有专业抚养知识家庭优先寄养权。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徐某某表示,家庭寄养在开展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儿童营养不良,有的儿童受到歧视或虐待,还有的重度残疾儿童被寄养在偏僻的农村家庭,难以达到家庭养育的效果和目的。管理办法提高寄养家庭的标准,将有利于保障寄养儿童权益,避免寄养成了“寄人篱下”,使家庭寄养真正成为孤残儿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

  与收养不同的是,家庭寄养期间,寄养儿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也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有业内人士指出,福利院的孩子相当一部分患有残疾,无法进入普通学校就读,对医疗和康复也有较高要求,但寄养家庭并没有孩子的监护权,在实际操作中难免遇到种种困难。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完善配套服务,比如在寄养家庭集中的社区开设“寄养儿童之家”,请特教老师为无法正常上学的孤残儿童上课,请康复医师定期开展康复培训等。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寄养家庭的后顾之忧,也有助于提高寄养质量。

  离“家”

  如何保护孩子稚嫩的心灵

  “这些孩子中,最小的只有一两个月大,并且大多数都有残疾,比一般的孩子养着费劲。没有爱心和耐心,做不好这件事。”家里陆续寄养了8个孩子的河南省平顶山市居民朱某某说,家庭寄养更多的是情感的付出。

  “孩子在家里生活了一段时间,彼此都产生了感情,等有人来收养时,我和爱人都舍不得。”朱某某告诉媒体,有时候爱人动了收养孩子的想法,但由于经济条件不允许,多数孩子都被爱心人士收养了。

  当融入寄养家庭的孩子,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与寄养家庭分离时,稚嫩而敏感的心灵难免因离别而受伤。

  为最大限度减轻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因分离产生的心理问题,管理办法对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的安置作出特别规定:拟送养的寄养儿童,要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让寄养家庭有足够时间做好离别工作;对其他需要再安置的儿童,要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等方面的疏导和照料。管理办法同时赋予了寄养家庭优先收养权。

  “总体而言,管理办法更具有人文关怀,在满足寄养儿童情感需求的基础上,还注重促进建立和维护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之间的情感关系。”徐某某说。

  侯某某建议,现实情况中,不少寄养家庭都会产生收养孩子的想法,但往往因收养要求过高不得不放弃。适度放宽对寄养家庭的收养条件,不仅是对寄养家庭爱心的认可与鼓励,也能够避免孤残儿童在一个个家庭间“辗转”,不得不面对一次次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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