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获悉,我市民政局等8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从3月12日起,如果市民发现弃婴,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弃婴”。
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副主任张主任介绍,随着人们婚检意识的提高和经济条件的改善,现在我市新生儿残障率下降很多,“2011年到去年,发生弃婴事件35 起,分别是2011年19名,2012年10名,2013年6名,每年都在减少”,而今年市福利院尚未收到新入院的弃婴,“遗憾的是,被送来的孩子,98%以上都存在严重的生理问题,他们也很难被其他家庭收养”。
与此同时,我市还存在着一些私自收养孩子的情况。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副处长李处长介绍:“去年一项调查表明,我市已知的私自收养孩子案例超过200个,而私自收养会给孩子造成落户、就学等一系列生活难题。”
李处长称,禁止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弃婴,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如果市民发现弃婴,应该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出现私自收养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对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公安部门将会施以重拳,对拐卖儿童、私生子遗弃的,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查找出为违法生育的,将由计生部门依法惩处。
李处长介绍,已经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如收留人仍有收养意愿,且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向当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如果收留人有意愿领养孩子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