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在离婚时达成了一个统一意见,即要求法官将丈夫与9岁养女间的收养关系一并解除。可法官却不能同意,因为这个看似合理的要求于法不合。南汇法院驳回了这一诉请。
7年前,倪女士、李先生夫妇从民政局收养了一个女婴。7年后,倪女士提出了离婚诉讼。法庭上,李先生提出他尊重妻子的意愿,但他开出条件称由于同养女间从未建立感情,要求法院一并解除收养关系,今后孩子由倪女士单独抚养。而倪女士急于和丈夫分手,当庭表示同意。
法官告诉夫妇俩,他们的要求违背了法律,最终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养女随养母倪女士生活,而养父李先生须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