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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爸爸向“穷”孩子讨赡养费被驳回

2014-11-0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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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是,当年老的父母家庭富裕,而正值壮年的儿女生活贫困,父母却起诉索要赡养费时,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呢?近日,汪清县法院受理...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是,当年老的父母家庭富裕,而正值壮年的儿女生活贫困,父母却起诉索要赡养费时,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呢?

  近日,汪清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育有子女四名,分别为长子王某甲、二女王某乙、三女王某丙、四子王某丁,原告系某单位退休职工,每月享有退休金2069.5元。2013年7月,原告王某向长子王某甲索要赡养费,双方在王某家所住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甲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现在王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女王某丙、四子王某丁向其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500元。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子女对于年迈的父母,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保障父母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使老人能安度晚年。同时老人也应充分考虑子女各自的实际经济状况,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维护家庭和睦。在原告有退休金的情况下,对其本人的消费支出,应先从其退休金中支取,在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子女的经济状况予以分担。原告每月享有退休金2069.5元,长子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合计原告每月收入为2569.5元,已远超出原告所在地的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且本案二被告均无固定工作,被告王某丙每月收入1500元,负担女儿读书的费用、母亲的赡养费等;被告王某丁无住房,每月收入2300元左右,妻子每月收入1000元左右,负担女儿读书的费用,二被告的生活水平均低于原告,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赡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无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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