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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婚前收养之女 离婚时夫是否担抚养费

2014-04-16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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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3年10月28日,王女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叫小王(2003年5月21日出生),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05年元月8日,王女与刘男结婚。王女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随迁到了丈夫刘男的户口上。婚后,小王一直随王女和...

  2003 年10月28日,王女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叫小王(2003年5月21日出生),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05年元月8日, 王女与刘男结婚。王女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随迁到了丈夫刘男的户口上。婚后,小王一直随王女和刘男共同生活,刘男与王女没有生育小孩。后来,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2011年5月,刘男与王女开始分居,现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于小王的抚养问题双方产生争议。

  [分岐]

  对于妻子婚前收养的小孩,离婚时该小孩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王虽然是王女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但王女和刘男结婚后,刘男并没有表示反对,与小王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王女与刘男离婚后,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小王是王女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并与王女办理了收养关系。王女和刘男结婚后,虽然刘男没有表示反对抚养该小孩,但他没有与小王办理收养关系,属于王女单方收养,离婚后,由王女单方承担抚养义务。

  [评析]

  应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小王是王女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并与王女办理了收养关系。但王女与刘男结婚后,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变更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该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前,且为一方婚前收养的,婚后对方未表示反对,则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扶养费。如果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后,则要看对方与该被收养人是否办理了收养关系。如果对方也办理了与该收养人的收养关系,则双方应当承担抚养费用;如果对方没有办理收养关系,则由之前单独收养方承担抚养费用。本案中,王女于2003年10月28日收养了小王,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王女与刘男结婚后,并没有办理刘男与小王的收养关系。而《收养法》是 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其修正稿也是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王女收养小王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后,因此,小王属于王女单方收养,离婚后,由王女单方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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