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毕先生:我和太太结婚多年未生育孩子,在1990年在回湖南老家的途中捡到一名女弃婴,从此以后我们夫妇俩把她当作女儿,一直抚养她,并取名毕某某,一直到上高一,但是因为我们一直无法办理女儿毕某某的户口所以很多中学都不收她读书,我们应该怎么办?
公证员解答:根据佛山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四个单位联合发的佛民社[2005]63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予以妥善处理。凡当事人能够证明双方确实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所以,毕先生你应该提供当年捡拾弃婴的两个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交你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事务(社工)办,由社会事务(社工)办出具当事人捡拾弃婴(童)证明,并加盖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公章,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凭公证书到公安户政部门依法办理入户手续。
另外对于1992年4月1日后至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以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如果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办登记;对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关系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有关规定处理后,出具证明,镇(街道)社会事务(社工)办出具捡拾弃婴(童)证明,到所在区民政部补办收养登记手续,由公安部门依法办理入户。
提示:
1、如果收养人是港、澳、台同胞和华侨的,应提交中国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收养当事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
2、对于1999年5月25日之后发生的事实收养,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3、佛山市事实收养公证和补办登记工作的期限是从2005年8月16日起至2005年底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