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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女赡养老人引发争议

2019-12-01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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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八旬老人胡老太膝下虽有4个子女,却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股骨折,生活不能自理,而依然陷入子女赡养纠纷的尴尬处境中。迫于生活压力,无奈之下,胡老太只得将4个子女告上法庭

  八旬老人胡老太膝下虽有4个子女,却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股骨折,生活不能自理,而依然陷入子女赡养纠纷的尴尬处境中。迫于生活压力,无奈之下,胡老太只得将4个子女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4个子女按月各给付胡老太一定的赡养费。对失业的大儿子予以酌情减低支付赡养费至每月支付240元,而其他子女按照胡老太的诉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老太不慎跌倒造成意外骨折

  胡老太称,其因年老体弱,于2008年11月29日不慎跌倒致使右股骨折,生活不能自理,需请保姆照料生活,每月光支付保姆费用就要1400元,加上其他各种生活支出和医药费用,其每月政府补贴500元的收入已经明显入不敷出,而4个子女又以各种理由推托支付赡养费用,于是,她向法院要求四子女每人每月各给付赡养费500元。

  对于母亲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要求, 4个子女各执一词:

  大女儿称,其已经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另外,自己每个月只有1500元的养老金。

  大儿子称,目前无业,每月低保480元。

  二儿子称,现经济收入1600元,对500元的赡养费力不从心,只同意承担每月200元的赡养费。

  二女儿称,她与母亲长年共同生活,母亲骨折后虽请保姆,但保姆工作时间每日仅8小时,每周有休息日,除此外本人和丈夫一起服侍、照顾老人,已经尽到一定赡养义务。现自己收入3000余元,但丈夫无业,还要抚养小孩,故无力独自承担母亲的生活费和保姆费。

  据法院调查,胡老太享受的政府高龄无保障人员补贴每月500元确实无法满足骨折后带来的保姆费、生活费、医疗费等一系列的经济负担。而4个子女的实际经济状况也正如其所称的一致。

  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胡老太系高龄老人,无劳动能力,又因右股骨骨折,生活无法自理,四个子女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虽然4个子女各自家庭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鉴于目前胡老太需要支付护理费是当务之急,故4个子女应当先共同解决主要矛盾,然后再处理其他矛盾。又由于4个子女经济收入情况有差异,法院依法酌情予以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楼闻浩)

  专家点评

  本期点评者:安文录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条件。中国有句古话叫做 “养儿防老”,可是八旬老人胡老太膝下虽有4个子女,却依然陷入子女赡养纠纷的尴尬处境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谁都会有人到暮年的那一天,在我国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赡养老人仍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对于本案这种低收入家庭的赡养问题应从以下两点加以认识:[page]

  一、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依法履行赡养的义务。该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子女就应履行,直至父母死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目前环境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胡老太因年老体弱,于2008年11月29日不慎跌倒致使右股骨折,生活不能自理,需请保姆照料生活,每月光支付保姆费用就要1400元,加上其他各种生活支出和医药费用,其每月政府补贴500元的收入已经明显入不敷出。据此,胡老太系高龄老人,无劳动能力,又因右股骨折,生活无法自理, 4个子女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

  二、 4个子女都负有赡养义务,但也不是绝对平均分担。因各种客观条件的不同,如经济收入的不同,家庭成员人数的不同,子女负担的赡养费也应有所不同。本案中,经过法院调查,对于母亲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要求, 4个子女各自家庭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大女儿每个月只有1500元的养老金;大儿子目前无业,每月只有低保480元;二儿子每月经济收入1600元,对500元的赡养费力不从心,只同意承担每月200元的赡养费;二女儿现自己收入3000余元,但丈夫无业,还要抚养小孩,故无力独自承担母亲的生活费和保姆费。 4个子女的实际经济状况也正如其所称的一致,胡老太享受的政府高龄无保障人员补贴每月500元也确实无法满足骨折后带来的保姆费、生活费、医疗费等一系列的经济负担。

  胡老太的4个子女,依法都有赡养义务,法院视子女的不同情况和自己的经济能力,给了他们适当的照顾。对大女儿、二儿子、二女儿按照胡老太的诉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对失业的大儿子予以酌情减低支付赡养费至每月支付240元,这是因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不能免除赡养义务。小女儿也不得以与母亲长年共同生活,母亲骨折后虽请保姆,但保姆工作时间每日仅8小时,每周有休息日,除此外本人和丈夫一起服侍、照顾老人,已经尽到一定赡养义务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的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据原告子女的实际情况判令他们承担不同的赡养责任也是正确可行的,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page]

  总之,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是不能附任何条件的。虽然4个子女各自家庭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鉴于胡老太需要支付护理费是当务之急,故4个子女应当先共同解决主要矛盾,然后再处理其他矛盾。法院查明情况后,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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