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谢某夫妇俩育有张甲和张乙两个儿子,两子均已成家。2010年,夫妇俩与两子达成《养老送终协议》,约定张甲赡养父亲张某,张乙赡养母亲谢某,各自将老人送终,互不干涉。2014年5月,谢某得重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昂贵。由于张乙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无法完全承担该医疗费,故找到张甲希望其能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但遭到拒绝。张甲称应根据《养老送终协议》的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请问:张甲是否有权拒绝赡养母亲谢某?
案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转让,将老人分别赡养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本案中的《养老送终协议》应属无效。张甲不仅应当照顾护理生病的谢某,更应在谢某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提供医疗费用,无权拒绝赡养其母亲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