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过继”子不赡养生父,被告上法院

2015-03-28 10: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收养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收养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生父将孩子在七八个月时过继给哥哥,孩子虽在伯父家落了户,但是生父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一直给予经济帮助与扶持。由于过继的孩子不赡养,生父将过继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过继子每月支付生父50元赡养费并定期...

  生父将孩子在七八个月时过继给哥哥,孩子虽在伯父家落了户,但是生父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一直给予经济帮助与扶持。由于过继的孩子不赡养,生父将过继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过继子每月支付生父50元赡养费并定期看望。

  生父将儿子“过继”给哥哥 儿子不赡养自己被告上法庭

  现年89岁的张明(化名)是五莲县某村人。张明的大哥一直膝下无子,而张明生育有8个子女。考虑到大哥的情况,张明便将在自己的长子即本案被告张路(化名)七八个月大的时候,“过继”给了大哥。张路便从小跟随伯父、伯母生活,户口也落在伯父伯母家,直到将两位老人养老送终。

  在张路与伯父、伯母共同生活期间,张明也对张路的成家立室及承包地耕种过程中进行过扶持、帮助。现在张明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仅靠政府发放的养老补贴无法满足生活所需,更需要有人照顾日常生活起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孩子都孝顺赡养老人。无奈之下,张明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要求“过继子”张路及其他部分不赡养的子女共尽赡养义务。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明诉请各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应以保障,原告今后生活基本得到满足为主。被告张路虽然从小被“过继”而与伯父、伯母共同生活,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同时,考虑到张路对其伯父、伯母生前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对其今后赡养责任的份额或金额相对于其他子女应有所减少。

  去年8月,五莲法院判决“过继子”张路每月支付给原告赡养费50元,并每月定期探望原告;其他子女每月定期探望并支付给原告赡养费100元,并均摊原告因病住院支出的医疗费。

  虽然是“过继” 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仍受到生父母扶持

  “本案中,张路虽然从小被‘过继’给其伯父、伯母共同生活,但毕竟同一宗族且在农村生活居住相对集中,被告张路并未完全脱离开其生身父母,在其成长直至成家立室,以及承包土地农耕过程中,原告张明都给予了被告经济帮助及扶持。”案件承办法官介绍。

  现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在仅靠政府发放的养老补贴无法满足其生活需要,无劳动能力又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子女,不能因“过继”而免除其赡养义务。

  “过继”在旧时普遍存在 1998年后必须进行收养登记

  据办案法官介绍,“过继”是我国农村旧时普遍存在的一种传统习俗,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为了传宗接代、百年送终,以亲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做法,也称立嗣。

  “过继”因地而异,在我国北方“过继”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将孩子过继出去,一直和继父母生活,完全脱离生身父母抚养,由继父母抚养、教育,并在家族谱中载明过继关系,即出嗣与承嗣,又称绝对“过继”;另一种是,虽将孩子过继出去,但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不脱离生身父母的抚养教育,又称名义上的“过继”。

  在《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即绝对“过继”,可以按照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对待;对名义上的“过继”,因“过继子”确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形成赡养义务,双方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在1998年《收养法》实施之后所产生的收养关系确认必须依据合法的收养登记,实践中一般不再认可事实收养关系。

  “本案中,如果张明对张路的生活没有给予经济帮助及扶持,那么张路就不用对生父张明尽赡养义务。”法官说。

收养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742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收养法律师团,我在收养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