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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状告女儿女婿 老人“精神赡养权”不能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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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1 16:34
导读: 储某是一位77岁高龄的老太太,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老太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到儿子家居住。至此...

  储某是一位77岁高龄的老太太,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老太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到儿子家居住。至此,储老太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一直未前往看望。因气不过如此对待,储老太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对这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储老太的儿子与女婿针锋相对,争论不休。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看望、问候储老太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等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对储老太予以看望。法官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今后类似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可能会越来越多。

  目前,我国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社会保险、退休工资;家庭成员有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说的是,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不仅是人类的美德,而且动物界也奉行。小羊为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当父母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时,小羊跪下来用乳汁喂养父母。小乌鸦为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当父母年老不能外出捕食时,就将食物口对口地喂养年老的父母。赡养,不只是物质上的供给,还有精神赡养和生活照料的问题。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安徽律师介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该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藉,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子女与老人不交谈的占23.26%,较少交谈的占40.39%,而经常交谈的只占35.81%。子女工作匆忙,无人交谈,老人生活在孤单中,虽衣食不缺,然而寂寞无法排遣。“孝”与“养”的分离愈来愈严重,“不孝之养”使“老有所养”变成了一种残缺的赡养。

  在老年型社会,我们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如何通过提供足够的食品使老年人免除饥饿,也不仅仅是使老年人居有定所,还要使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使他们有积极向上的精神生活;老年人有过正常人生活的权利,也有改善自己生活质量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入法,将原本属于家庭伦理与道德规范对个体在品质层面的界定与约束,上升到法律层面,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走进新时代,这是法治精神的升华,具有一定积极性与前瞻性。

  让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找点空闲,找点时间,去看望自己的父母、长辈,送给他们一声可能久违了的问候,让他们也能有一丝温暖,同时,也是为了自己,别给自己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和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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