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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僵化

2014-09-3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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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些子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他们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赡养义务,老人在家中成了多余的人。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产生嫌弃心理,漠视对老人法律...

  有些子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他们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赡养义务,老人在家中成了“多余”的人。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产生嫌弃心理,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传统思想“养儿防老”,老人认为赡养是儿子的事情与女儿无关,一味要求儿子多尽义务;子女则认为赡养老人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互相推诿赡养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经济生活上的赡养,更包括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包括很多方面,作为晚辈可以根据老人的生活特点、文化素养、个性爱好等不同状况,以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实现对老人的精神慰藉。比如,常回家看看,多陪陪父母,在精神上与父母多沟通;平日多打电话,嘘寒问暖;如今网购很方便,不妨多了解老人的需求,寄些老人需要的东西回家等。而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并不仅仅单指老年人的吃饱穿暖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要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情况后,会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对于虐待遗弃父母的子女,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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