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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亟待关注

2014-09-3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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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相关统计,截至2013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占人口比例近15%,养老问题异常严峻。更让人担忧的是,其中近六成的老年人分布在农村,加上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传统理念冲击等原...

  据相关统计,截至2013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占人口比例近15%,养老问题异常严峻。更让人担忧的是,其中近六成的老年人分布在农村,加上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传统理念冲击等原因,导致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愈加突出。有媒体报道,武汉大学一个研究团队在11个省份的40多个村庄调研发现,在中国自杀率总体下降的情况下,所调研地区的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大幅上升,赡养问题是重要因素。

  全国第二个法定“老人节”到来之际,记者从平阴法院了解到,该院每年受理的赡养纠纷和因赡养引起的其他类型案件总数已达百件,甚至有的因赡养问题导致父母、兄弟、子女反目成仇,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亟待关注。

  八旬老母打官司状告五子女不赡养

  王大娘(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现年85岁,老伴早已去世多年,养有四子两女。孩子成年后都独立生活,二儿子、三儿子、四儿子生活在黑龙江省,只有大儿子生活在本村,两个女儿虽然已经出嫁,但都在本村居住。王大娘也曾单住过,今天这个儿子送油,明天那个女儿送米,远的那几个儿子时不时给王大娘一些钱,平日里也没少来往,儿女也算孝顺,王大娘生活得也算舒心。

  可是就在三年前,身在黑龙江的四儿子因工死亡,单位赔偿给王大娘一些赡养费,正是因为这些赡养费,几个子女开始闹矛盾。大儿子要求由他管理这些赡养费,王大娘没有同意,从此之后大儿子对王大娘渐渐不管不问。年纪大了,难免生病,去年王大娘住院半个月,大儿子没有去看望一次,装作没事人,亏了两个女儿忙前忙后细心照料。大儿子知道妹妹在医院照顾王大娘后,扬言她们是因为惦记着王大娘手里的那些钱,如果再去照顾她,就要打断她们的腿。恰巧有次两个女儿看望王大娘时正好碰到大儿子,三人免不了一顿争吵,大儿子还动手打了人,后来两个女儿也不敢经常去看望。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王大娘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要求判决五子女每人每月给予赡养费200元。

  在法官多次调解下,王大娘与五个子女达成了一致:王大娘不再单过,居住在大儿子家,由大儿子照顾生活起居。其余四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

  儿子不赡养老子只因当年荒唐事

  老父亲生病住院,身为儿子的李强却置之不理,并一再声称双方早已断绝父子关系,原来是因为父亲曾做的荒唐之举:“试图强奸儿媳”,父子多次协商无果,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赡养。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儿子李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

  老李生育三子两女,儿女均各自独立生活,李强是其次子。现在老李已经年近八旬,体弱多病,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虽然平时其余子女也照顾他,但是老李认为李强也应尽赡养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强承担赡养费。但李强坚决不同意,声称老李不是其父亲,两人早已断绝父子关系多年。原来是20年前的一天,李强下地干活,妻子独自在家,老李试图强奸儿媳未逞,从此父子、婆媳关系不和,并因为此事两人互不往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老汉将被告李强抚养成人,李强应对李老汉尽赡养义务。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原告年迈体弱,生活上需要赡养人照料,被告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给付赡养费的行为不仅是违背道德规范,更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

  农村赡养矛盾为何日趋突出

  不少农村地区的青壮年大都外出打工,家中仅留有老人和小孩,促使赡养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广大农村地区赡养纠纷的导火索大多是因分家析产、婆媳矛盾、子女推诿、传统养老思想僵化等几大方面因素。

  婆媳矛盾

  常言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其中一本就叫“婆媳经”。基层法院因婆媳关系不好导致赡养纠纷的案件占很大一部分,特别是部分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婆媳之间因为琐事闹得老死不相往来,儿子夹在中间很难权衡,更有甚者个别儿媳还冻饿、打骂老人,克扣、甚至拒付赡养费用等。

  子女经济条件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占相当比例的赡养纠纷被告或是自己年老体弱,或是没有致富技能,自己还在贫困线上挣扎,客观上没有能力尽赡养义务。还有些子女外出务工,留老人守屋。这些打工人员长年累月出门在外,与家中老人联系较少,同时他们的经济收入水平也直接决定了对老人赡养能力。

  多子女家庭相互推卸责任

  农村家庭子女通常较多,有些兄弟姐妹间会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扯皮,推卸责任。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偏爱一个子女,私下帮他做事、给钱给物,自己“吃亏”,便以此为由拒付赡养费,不尽赡养义务。长此以往,原来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也因为心里不平衡,不再支付赡养费。

  分家析产和继承引起矛盾

  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来自于子女供养。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成为日后赡养矛盾的诱因之一。老人的“偏心”、自己吃了“亏”等成了子女不赡养的借口。

  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僵化

  有些子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他们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赡养义务,老人在家中成了“多余”的人。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产生嫌弃心理,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传统思想“养儿防老”,老人认为赡养是儿子的事情与女儿无关,一味要求儿子多尽义务;子女则认为赡养老人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互相推诿赡养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经济生活上的赡养,更包括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包括很多方面,作为晚辈可以根据老人的生活特点、文化素养、个性爱好等不同状况,以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实现对老人的精神慰藉。比如,常回家看看,多陪陪父母,在精神上与父母多沟通;平日多打电话,嘘寒问暖;如今网购很方便,不妨多了解老人的需求,寄些老人需要的东西回家等。而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并不仅仅单指老年人的吃饱穿暖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要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情况后,会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对于虐待遗弃父母的子女,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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