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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违背法律 赡养纠纷咋解决

2014-09-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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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大妈年近80岁,共生育长子曹X、二子曹Y、小儿子曹Z、女儿曹A四个子女。王大妈和老伴儿在1990年和三个儿子签署分家协议,约定曹大爷由大儿子曹X赡养,曹大爷的三哥由二儿子曹Y赡养,王大妈由小儿子曹Z赡养。...

  王大妈年近80岁,共生育长子曹X、二子曹Y、小儿子曹Z、女儿曹A四个子女。王大妈和老伴儿在1990年和三个儿子签署分家协议,约定曹大爷由大儿子曹X赡养,曹大爷的三哥由二儿子曹Y赡养,王大妈由小儿子曹Z赡养。

  老伴儿曹大爷去世之后,王大妈一直跟随女儿曹A一起生活,长子与二子长期没有看望也没有给付赡养费,王大妈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儿子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自己赡养费300元。

  长子曹X认为,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自己已经完成了对曹大爷的赡养义务,所以王大妈的赡养已经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了,所以不同意承担任何赡养义务。次子曹Y认为自己已经赡养了三大爷,所以也不同意赡养母亲。小儿子曹Z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但认为自己已对父亲尽了很多赡养义务,若是只由自己一人赡养母亲,未免有些不公平。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分家协议,顾名思义是指父母与子女就家庭共有资产分配、债务承担、老人赡养等事项进行约定的家庭协议。就协议中涉及到的父母赡养分担问题,一般会约定将父母拆分为两个主体,由不同的子女进行赡养,比如,赡养父亲的子女不必再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此类分家协议在多子女家庭中比较常见,也为父母以后的赡养埋下了隐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在多子女家庭中比较常见的分配赡养义务的分家单或分家协议,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只是一种双方之间达成合意的协议,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分家协议中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部分条款,因为违反了《婚姻法》中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归于无效,子女仍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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