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王伯是福州温泉街道的居民,老伴过世早,2012年他唯一的女儿嫁到浙江后,王伯就独自生活。由于体弱多病,微薄的退休金已难以维持日常开支。去年,王伯要求女儿每月为其支付500元的赡养费、医疗费,但女儿和女婿却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赡养老人与嫁出去的闺女不相干,因此拒付赡养费。多次沟通未果后,失望的王伯打进968111法律咨询热线想寻求帮助。
就王伯的困扰,律师指出,我国《宪法》规定,赡养扶助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赡养费。也就是说,子女赡养父母不是子女想不想、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而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借故以种种理由逃避的,父母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理解说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赡养作为谈判条件,来胁迫老人作出对其名下财产处理的各种让步和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