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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绝父子关系≠不赡养老人

2014-08-1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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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已是80岁高龄的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其两个子女告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李大爷称,长期以来,子女很少管他,有的甚至不去看他,平时他一直都由孙子照料。由于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患有高...

  最近,已是80岁高龄的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其两个子女告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李大爷称,长期以来,子女很少管他,有的甚至不去看他,平时他一直都由孙子照料。由于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患有高血压、脑血栓等疾病,日常起居需要他人照顾,每月还有很大的开销,其已无力负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1000元,并均担其医疗费用。

  两个子女在庭审中向法庭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其中,儿子李某认为,自己不是不赡养李大爷,而是李大爷十余年前与其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双方现在已经没有父子关系,因此他不会给付赡养费;况且自己肢体也有残疾,没有太多收入,故请求法院驳回李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父母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两子女由李大爷抚养成人,现李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需要专门照顾,子女理应对其赡养。对于李某称已和李大爷协议断绝父子关系,不予给付赡养费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李大爷与李某是自然血亲的父子关系,即李大爷与李某是亲生父子关系,其父子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双方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故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结合李大爷的经济来源、生活需求、本地生活水平及子女的负担能力,判决两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李大爷赡养费三百元,李大爷的医药费用凭票据在社区报销后,所剩部分由两子女均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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