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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残疾老人维权获支持

2014-05-0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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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七旬老人杨大爷和高大娘是夫妻,均是残疾人。早年收养一儿一女,以解养老之患。可是,当儿女成人之后,均均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残疾老人上法庭起诉维权。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

  七旬老人杨大爷和高大娘是夫妻,均是残疾人。早年收养一儿一女,以解养老之患。可是,当儿女成人之后,均均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残疾老人上法庭起诉维权。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杨子从该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5号前支付赡养费600元给原告杨大爷、高大娘;被告杨女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5号前支付赡养费600元给原告杨大爷、高大娘。

  原告杨大爷、高大娘与被告杨子、杨女为养父母关系。1991年,原告高大娘带其收养的被告杨子与原告杨大爷共同生活,两人没有登记结婚。1994年,两人又共同收养了被告杨女,并共同抚养两被告至其年满十八岁。2013年12月,被告杨子结婚后,外出广东务工,一直没有与家人联系。被告杨女在当地打工,照顾两原告的起居生活。

  另查明,原告杨大爷、高大娘均为双目失明的残疾人,两人一直在浦北县张黄镇某路20号房屋内居住生活。原告杨大爷每月可领取城镇低保150元。被告杨子每月工资2000元左右,被告杨女每月工资为750元的底薪加提成。

  法院审理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所倡导的公民行为准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体现在经济上给予父母资助,也包括在生活中给予父母照料和关心,精神上给予抚慰。本案中,两原告是双目失明的残疾人,其含辛茹苦的将两女儿抚养成人,两被告做为两原告的女儿理应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精神上给予安慰。现两原告均已年迈,生活上不能自理,原告高大娘无固定收入,原告杨大爷虽有城镇低保领取,但无法维持其两人正常的生活需要,现要求两被告支付赡养费,依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赡养费的金额应以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实际生活状况确定,该院综合两原告的实际收入、生活所需以及考虑两被告的实际生活状况,确定两被告每人每月向两原告支付赡养费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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