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老年人更需要有伴侣陪在身边,度过人生最后的时光。当父/母年迈却孑然一身时,儿女想到更多的是给予经济安慰,很少想到父/母也需要有人陪在身边说说话,照顾生活。父母再婚现实中多数不被子女接受,即使现在观念越来越开放,子女仍然会因为一些原因多加阻挠。那么父母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能终止吗?
父亲再婚,儿子就不履行赡养义务
唐某早年丧妻,由他独自抚养儿子小唐长大。儿子大学毕业后在深圳安家立业,但唐某不愿离开老家去外地生活,于是儿子每个月都给唐某汇不菲的一笔生活费。去年唐某认识了丧偶的张某,两人年龄相当,背景相似,很谈得来,渐渐两人谈到了结婚的事情。小唐得知后,非常不满,认为张某是贪图唐某的钱,反对父亲唐某再婚。小唐说,如果父亲再婚,自己就不再给生活费,以后也不再回来探望父亲。
唐某的烦恼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再婚遭到儿女的反对,老人应该怎么办?
父母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能终止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儿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再婚的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由此可知,老人再婚是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包括子女。子女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无论父母是独身还是再婚,赡养都不能终止。
本案例中,小唐以“父亲再婚就拒付生活费”为要挟,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小唐每月给父亲汇不菲的生活费,反映出他是很孝顺父亲的,只是他没有更多的体谅到老年人也需要精神安慰。
知识延伸:
儿女应该如何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
(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必要娱乐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
(2)、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这里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有道德层面的和法律层面的。从道德层面上看,非常广泛,要求很高,可以 说是没有止境的。但总的要求是: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
(3)、在行为上不伤害老人(如侮辱行为和动作),更不能殴打老人。
(4)、在言语上不伤害老人(不讽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骂老人。
(5)、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老人们最基本的愿望,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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