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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赡养协议 能否免除法定义务

2015-01-24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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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2岁的高某某最近遇上了烦心事,年过七旬的公公李某某撕毁了十几年前约定好的分家单,因为赡养问题,将高某某夫妇告上法庭。高某某想不通,当初一家人白纸黑字约定好,公公婆婆由兄弟两家分工赡养,婆婆由自...

  52岁的高某某最近遇上了烦心事,年过七旬的公公李某某撕毁了十几年前约定好的分家单,因为赡养问题,将高某某夫妇告上法庭。高某某想不通,当初一家人白纸黑字约定好,公公婆婆由兄弟两家分工赡养,婆婆由自己和丈夫赡养,公公由小叔子夫妇赡养,而自己和丈夫也根据协议尽心尽力赡养老人了,可是现在婆婆不在了,公公却反悔了。

  分工养父母协议确权责

  高某某的丈夫李某是李某某的大儿子,除了李某,李某某与妻子王某还育有次子李X。李某某原本在一家国企工作,后来因为身体不好按照政策让李某接了班。李某夫妇赶上了政策分房,现在居住的70平方米的两居室就是当时的福利房。李X则一直做些小本买卖,生活得不上不下。1999年,李某某给李X出了八成房款,帮助二儿子购置了一套98平方米的三居室。

  2000年7月16日,趁着两家儿子儿媳都在,李某某表示希望事先安排好以后赡养的问题,他说自己和老伴儿虽然有些退休金,但看病加上日常开销也有些吃紧,因此要求兄弟两人此后按月各支付200元的生活费,如果遇到大笔开销,由兄弟两人均摊。对此,李某提出兄弟俩各负责赡养一位老人的建议,得到了李X的同意。经过协商,退休金较高的李某某选择让小儿子李X赡养,李某则选择了母亲王某。兄弟两人当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李某某夫妇存款几乎全部用于为李某购房,李某某名下的房产待其夫妇百年之后归李某继承;母亲王某日后赡养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李某一人负责,父亲李某某日后赡养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日常生活、吃药看病及后事安排,均由李X一人负责。

  母亡父卧病赡养起纠纷

  2003年6月,王某被查出患有胃癌,需要住院治疗,负责赡养王某的李某一家的生活就此陷入繁忙与拮据之中,直到2004年2月王某去世。此时的李某某每月有一千多元的退休金,身体也相对硬朗,基本上不用李X出什么费用。相较于哥哥一家床前尽孝的艰辛,李X一家则显得十分轻松。

  2010年冬,李某某因为突发脑溢血,落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生活几乎不能自理,李X一家开始了照顾老人的繁琐与紧张的生活。因不满大儿子李某一家的偶尔探望,2013年10月,李某某向李某提出赡养要求,但被李某以“当初分家时说好了的,不能反悔”为由直接拒绝。

  在僵持了几个月之后,2014年8月,李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2500元。

  最终,经过法庭的调解及法官的释法,高某某代理李某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以后每月李某支付李某某赡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协议不能当然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实际生活中,考虑到方便照顾、节省精力等因素,在家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成年子女往往会约定分工赡养父母,如本案中李某和李X协议分别赡养父亲和母亲的情况。那么,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呢?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区分此类协议的效力,首先要看协议是否征求了被赡养人的同意。如果协议仅是在子女间约定的,并未征得老人同意,那么这份协议因为权利主体,也就是有权要求子女赡养的老人未认可,因而当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分工赡养协议的订立,征得了老人的同意,如本案中,李某与李X分工赡养父母,在协议书上也有其父母李某某和王某的同意意见,这种情况下,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协议是有效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由此可见,子女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经济情况、负担能力,对如何履行赡养义务进行约定,但需要征得老人的同意。

  子女赡养老人,如何赡养,其本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协议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李某与李X分工赡养父母的协议,因两人征得了父母的同意,协议有效。既然协议有效,那么在母亲王某去世后,李某是否可以想当然地漠视需要赡养的父亲李某某?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协议有效,但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子女都应当尽到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这种法定的义务,是不能通过约定而进行想当然的排除的。

  父母反悔,可以随时撤销赡养协议

  对于协议分工赡养父母并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如果一方负责赡养的被赡养人死亡后,另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充分保障另一被赡养人生活,另一被赡养人要求一方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官可以视为被赡养人申请撤销原赡养协议。例如本案中,虽然协议有效,但母亲王某去世后,负责赡养父亲的李X并不能很好地保证李某某的生活质量。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赡养,实质上是其申请撤销了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可以说,在赡养这种单方权利义务关系中,单纯的权利主体—被赡养的父母,具有随时的任意撤销权。在父母认可赡养协议,依约遵守而不需要子女赡养的时候,法律不会强迫子女一定要去赡养父母。但是父母如果反悔,可以随时撤销协议,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而此时如果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律也一定会支持父母的。

  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也十分常见,例如父母与子女签订了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日后包括父母的生老病死,子女一律无需负责。这样的协议在父母遵守时看似有效,但只要父母反悔要求子女赡养,子女仍然需要承担起赡养义务。一定有读者会问,父母可以随时反悔,这样的协议、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公平可言?其实不然,父母可以随时反悔,恰恰是符合赡养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因为在赡养关系中,子女一方是纯履行义务的一方,需要出钱出精力照顾父母,而父母一方则是纯受益,而且这种受益不以父母抚养子女为前提。在赡养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两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是不对等的,作为父母既可以选择暂时放弃要求赡养的权利,也有随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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