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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父母赡养费是子女法定义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2-01 03:34
导读: 刘大妈十年前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到大儿子名下,当时她跟其他几个子女说好,房子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负责赡养她,其他的子女平常来看看她就行了。没想到刘大妈最近生了

  案例一:

  刘大妈十年前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到大儿子名下,当时她跟其他几个子女说好,房子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负责赡养她,其他的子女平常来看看她就行了。

  没想到刘大妈最近生了一场大病,共花了好几万元,将来还要花十几万元。由于大儿子没工作,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刘大妈就找到其他几个子女,让他们每人都凑点钱。

  可其他的几个儿女认为,当初说好由大哥赡养老人,没钱他可卖房,他们没得到母亲的财产,不愿出医疗费。而刘大妈的大儿子卖了房子就没有地方住了。

  那么刘大妈的其他几个儿女有义务出医疗费吗?

  刘晓律师:《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当然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当时刘大妈虽然跟儿女们说好由大儿子来赡养,但在大儿子有困难时,其他子女也应尽赡养义务。刘大妈可以要求其他子女支付医药费。

  案例二:

  杨老汉今年66岁,生有三个儿子,且均已成家立业。因年老无力,自2008年起,杨老汉就把夫妻俩的责任田交由小儿子耕种,其生活费用由三个儿子每人每月各负担150元。几年来,三个儿子都照例付给生活费,但自今年起,次子杨某以未耕种杨老汉的承包地为由拒绝给付。无奈之下,今年7月22日,杨老汉夫妇便将次子杨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认为,未耕种父母的承包地,并不能成为子女规避赡养义务的理由,遂依法判决杨老汉的二儿子杨某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既是伦理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具体为:1、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2、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3、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换言之,赡养父母不能附加条件,即使附加条件,该附加的条件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分别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杨老汉的次子以未耕种杨老汉夫妇的承包地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实际上是对赡养父母的义务擅自附加条件,很显然,其单方所附加的条件与“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相悖,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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