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许昌县的王老汉最近遇到了烦心事,而令王老汉烦心的就是自己的赡养老问题。
随着年龄的增大,王老汉逐渐感觉到自己已经无法继续从事农活和其他劳动,身体也开始不断出现小毛病。王老汉的老伴早年因病去世,他有三儿三女,王老汉就把子女叫在一起讨论了自己的养老问题,王老汉也同自己的子女达成了协议,就是自己轮流在三个儿子家生活,每个月每名子女需付给他赡养费300元。
但是协议达成后,只有王老汉的三个儿子是按着协议履行着赡养义务,三个女儿一直推脱不履行赡养协议,王老汉的三个儿子一看这种情况,不停地在父亲那里发牢骚,这也让在跟着儿子生活的王老汉生了不少闷气。2014年10月,无奈地王老汉就把自己的三个女儿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该起赡养纠纷后,法官亲自到王老汉所在的村民组调查走访,了解到王老汉的三个女儿并不是不愿意赡养自己的父亲,而是因为家庭确实困难,没有能力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履行了。
法官结合王老汉和子女之间原来达成的调解协议及三个女儿的实际经济调解,判决三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王老汉赡养费200元。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王老汉的三个女儿虽然已经出嫁并且确实家庭比较困难,但女儿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自己的父亲,赡养的方式有很多种,不仅是经济上的,也有生活精神方面的,如果确实生活比较困难,可以经济上量力而行,但在生活精神方面多付出一些,多回家看看,多对老人一些嘘寒问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