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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手续

2021-08-27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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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办理领养登记手续才能完成领养。那么,如果现在福利院收养孩子的手续流程具体是怎么样的?在福利院收养孩子有什么规定的条件?收养后如何办理收养登记?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关于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手续的相关内容。

  一、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手续

  二、在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居住大陆中国公民可收养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儿童,院方协助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福利院儿童的收养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三、怎么办理收养登记

  1992年4月1日生效的《收养法》规定除收养弃婴外收养登记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但1998年《收养法》经修改于同年4月1日生效后,收养登记成为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另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公告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公告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民政部门才能予以登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手续的相关内容。在福利院领养孩子应当先提交收养申请书写明收养孩子的原因和目的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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