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孩子应具备以下条件:
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在身体上、经济上、智力上、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够履行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能给被收养人一个比较好的生活、成长环境。如果收养人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思想、道德品质有问题,或患有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这类人不能收养子女。
2、年满30周岁,这是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那么,夫妻双方都必须达到这个年龄。
被收养者应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但是,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者,不受不满十四周岁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办理收养关系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向民政部门登记;第二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第三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凡是收养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收养关系即成立。
收养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收养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应订立收养协议并进行公证,还应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公告。
目前解除收养关系有协议解除和判决解除两种方式。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解除。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收养关系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由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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