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领养手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在收养子女的形式要件上,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综上,你若符合以上收养条件及收养程序的,就可以收养孩子。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领养条件需要符合哪些要求,如何申请领养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作为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