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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赡养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

2019-11-30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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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1月28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成年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引发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解除周全安与向斌的收养关系,并责令向斌补偿周全安的收养费用2

11月28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成年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引发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解除周全安与向斌的收养关系,并责令向斌补偿周全安的收养费用2040元。

周全安的爱人与向斌系姑侄关系。1985年11月,周全安与向斌达成协议:周全安收留向斌为养子,向斌到金城江区侧岭乡随周全安生活并负责为周全安养老送终。不久后,向斌一家四口从南丹县里湖瑶族乡来到周全安家,与周全安共同生活。1987年8月,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向斌离开周全安家,在侧岭乡建房屋另住。后经拔贡乡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赡养协议。但事后向斌不但不履行赡养协议,且与周全安的关系更加恶化,周全安夫妇万般无奈将向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由向斌补偿850公斤谷子(折价20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收养关系解除的,应当补偿养父母的收养支出。周全安作为养父,承担了部分收养支出,向斌作为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对周全安的收养支出予以相应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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