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需要注意的是,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作为特定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扶养关系,其特点主要有:法定性、身份性。就法定性而言,扶养关系的主体范围和具体内容、扶养顺序和扶养程度等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强制性地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扶养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当事人主观意志的选择而发生变更。就身份性而言,扶养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必须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双方。从这个角度来说,扶养关系的法定性是建立在身份性的基础上的,不具有亲属身份关系的主体间不会产生扶养权利义务。扶养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人格身份关系相似具有人身属性,权利仅由本人享有和承受,除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转移、让与和继承。尽管法律关于夫妻之间、亲子之间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平等的,但是出于经济条件的不同,扶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单向流动的,并且是无条件、无偿的,这就是扶养关系的非对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简单来说,一个人的扶养对象一般情况下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还有其他有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近亲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因公死亡,用人单位需要向受害者的扶养对象支付扶养金。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被扶养人范围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