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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女生诉生父支付大学学杂费是否应获支持

2014-10-2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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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马某诉称,其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自出生起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独自抚养,被告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2008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被告支付抚养费,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已支付原告到十八周岁的抚养费。...

  原告马某诉称,其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自出生起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独自抚养,被告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2008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被告支付抚养费,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已支付原告到十八周岁的抚养费。之后被告就没有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现原告在为读大学生,之前的学费一直由母亲负担,但由于母亲无固定收入,仅靠打零工维持日常生活,现已难以支持原告完成学业。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大学费用的一半。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校大学生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有权利要求给付相关的费用。第二种观点认为,已经成年的子女,不应再要求父母支付大学学业的费用,子女应该通过自己的能力深造,父母没有义务再支付任何费用。

  【评析】

  本案折射了“中国式”父母为孩子不顾一切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的一个缩影,中国只要孩子有需要,就会尽力满足,觉得孩子处在人生的什么阶段就应该干什么事,学习的时候就不应该去打工,只要有能力读书,读到博士就供到博士,不会让孩子过早接触社会。大学更是孩子学会本领的关键时候,不会让她在关键时刻掉链子。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没有得到父母支持或者父母没有能力支持的就将父母告上法庭的时常发生,然而关于父母是否有义务支付孩子大学期间学杂费等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规定,在校生似乎找到了法律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有这样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孩子已年满18周岁,又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属于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属于未成年的情形。起诉父母要求支付大学费用是没有依据的,而且到了大学深造的阶段,完全可以通过课余做家教、打临时工、获取学校奖学金、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养活自己,受教育的权利理应由自己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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