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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谁来“买单”抚养费和扶养费?

2014-09-28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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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分居母亲独自喂养年幼女儿,不堪生活重压,一纸诉状将孩子的父亲告上法庭,为嗷嗷待哺的女儿争取抚养费,为自己争取产假期间的扶养费。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扶养费纠纷的民事案件,夫妻...

  分居母亲独自喂养年幼女儿,不堪生活重压,一纸诉状将孩子的父亲告上法庭,为嗷嗷待哺的女儿争取抚养费,为自己争取产假期间的扶养费。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扶养费纠纷的民事案件,夫妻双方分居但未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对孩子的抚养费以及对自己的扶养费。

  原告王某与被告盛某于2013年2月通过微信联系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9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1月1日王某生育一女。同年1月29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分歧,王某便带着还在哺乳期的女儿回到娘家生活。期间,盛某也多次接王某回家,但因双方分歧一直未消,王某不愿回家。2014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随后,王某与盛某二人仍然分居,分居期间,王某一人抚养女儿,其奶水不足,需购买奶粉喂养,倍感生活压力,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盛某承担女儿的一年哺乳期的生活费用18750元,承担对自己产假期间的生活费5000元等。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于孩子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我们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离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夫妻双方分居但未离婚,理应对孩子的抚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王某在产假期间不能工作,无生活来源,被告盛某应当承担王某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分居期间,没有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抚养人的收入情况及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确定原告支付抚养费8300元和扶养费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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