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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躲避不回家 多病妻子起诉要扶养费

2014-09-1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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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少年夫妻老来伴,进入晚年的夫妻更是希望相互依靠度过余生。然而,雍某生在妻子操劳大半辈子,到晚年没有收入来源疾病缠身时,突然离家躲避不见面。无奈之下,妻子姜某珍只好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少年夫妻老来伴,进入晚年的夫妻更是希望相互依靠度过余生。然而,雍某生在妻子操劳大半辈子,到晚年没有收入来源疾病缠身时,突然离家躲避不见面。无奈之下,妻子姜某珍只好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盐亭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案。

  妻子起诉:丈夫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1977年下半年,时年21岁的姜某珍与大自己1岁的雍某生相识恋爱,1978年5月办理了结婚证。婚后,雍某生一直在盐亭境内当教师,姜某珍在家种地,夫妻关系很好。为了已成人并在外务工的儿子成家立业,雍某生、姜某珍2008年在绵阳高新区购买住房一套,但夫妇俩依然在盐亭县某乡学校生活。

  从2011年起,雍某生思想发生变化,不再给姜某珍拿生活费、医疗费,姜某珍多次找雍某生单位领导协商解决此事,但一直无果。2014年2月,姜某珍将雍某生告上盐亭县法院。

  姜某珍在诉状中称,她体弱多病无法劳动,且无职业和生活来源。2013年10月,雍某生离开学校后,便四处躲藏,不与她见面。姜某珍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胃神经关疗症等疾病,无法劳动,孤助无援,生活拮据。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雍某生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从诉讼之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医疗费1500元,至她死亡为止。

  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900元

  法院查明,雍某生的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每月实领3000余元。2008年以按揭贷款方式在绵阳市高新区购买住房一套,按揭款每月为1100余元,均由雍某生支付。婚生子已成家,并在北京务工,雍某生的父母均在盐亭某乡老家生活,雍某生承担了部分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固定职业,也无其他收入来源,生活较为困难;而作为丈夫的被告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理应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原告现阶段在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下,日常生活等费用应由婚生子承担赡养义务,以及被告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根据被告的收入、支出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依照《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雍某生从2014年2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姜某珍支付扶养费9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评析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虽然我国民间有“百善孝为先”的俗话,但也有“少年夫妻老来伴”的说法。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夫妻之间的扶养远远高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老来伴”,就是专指夫妻之间在精神、体力以及经济上的相互依靠、相互扶助、互相供养。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可以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免除扶养义务呢?本案承办法官说,一是扶养权利人自身有了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当扶养权利人子女已成年,开始对其尽赡养义务,并足以达到生活需求时;二是城市或农村的夫妻双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扶养的,前者由当地政府给予救济,后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不过即便免除,也只是免除物质扶养,精神扶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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