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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状告分居老伴索要扶养费

2014-08-29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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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眼见韶华不再还衣食无着,年近六旬的李阿姨一急之下,把结婚25年的老伴给告上了法院。她声称自己并无收入,而老伴有近5000元退休金,需给求扶养。对此,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双方收入有...

  眼见韶华不再还衣食无着,年近六旬的李阿姨一急之下,把结婚25年的老伴给告上了法院。她声称自己并无收入,而老伴有近5000元退休金,需给求扶养。对此,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双方收入有差距且一方无法维生,另一方应扶养,故判定老伴每月给付扶养费750元。

  老夫少妻感情不合晚年分居

  现年58岁的李阿姨和74岁的吴老伯是一对“半路夫妻”。尽管是再婚,但两人也结为夫妻25年,并育有一子阿江,现年25岁。

  李阿姨诉称,自己没有正式的工作单位,至今不能享受退休医疗保障福利。而老伴吴老伯每月有4000多元的养老工资且有公费医疗,却拒绝给付任何家用,她请求判令吴老伯每月向其支付扶养费1500元。

  吴老伯辩称,两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2009年11月,其因无法忍受不断吵闹、毫无家庭温暖的生活,离开家庭在罗冲围租屋独居至今。分居五年来,李阿姨从未关心其身体健康,只知索取扶养费,从不履行妻子的义务。

  吴老伯提出,自己已年过七旬,体弱多病还需聘请家政照顾饮食起居,加上房租、水电、诊病等消费的确入不敷出。而李阿姨已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有两个儿子赡养,生活应无困难。并认为,自己本人有病,经济有困难,李阿姨应对其扶养。

  法院判老伯有义务部分扶养

  法院经查明认定了上述二人陈述的婚姻事实。经查,二人现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吴老伯每月有养老金等收入4800余元,的确如其个人所述长期患病。原告李阿姨每月有47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李阿姨和吴老伯相比,两人的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且单凭李阿姨个人的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吴老伯负有向李阿姨给付扶养费的义务。

  鉴于李阿姨和儿子阿江共同生活,并由阿江支付800元赡养费;且她在前一段婚姻中生育一子也应履行部分赡养义务。又考虑到吴老伯自从和李阿姨分居生活以后, 需支付房租、水电、饮食等日常花销,且其自身患有多种疾病需支付相当数额的医疗费用。酌情认定吴老伯每月向李阿姨支付扶养费750元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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