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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超生一胎罚15万

2013-02-27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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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导读: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昨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发布《关于黄埔区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黄埔区居民超生一胎罚15万元。

  新闻背景:

  据黄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昨日发布的《关于黄埔区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黄埔超生一胎罚15万多元。黄埔区统计局公布该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35273元,因此该区2013年社会抚养费计算基数为35273元。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黄埔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4.5倍基数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子女属双(多)胞胎的,按超生胎数确定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同一胎所生育子女均执行同一征收标准。具体征收计算公式为:超生子女的夫妻一方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35273元)×征收倍数(4.5)×超生子女数。如此算来,超生一胎罚款为15.87285万元。

  知识延伸:

  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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