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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

2019-12-0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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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送养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送养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但是,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送养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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